喀什地区第十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及《关于做好喀什地区第十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喀什地区第十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拟表彰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年5月1日-年6月4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6月4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倡实名反映。

-(传真)

电子邮箱:ks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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